关于农村婚后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调查
郝欣丽 朱颖新 王宏 夏玉芬
执笔人:郝欣丽
我们通过对我市、区、县妇联接受的的妇女投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找法官、律师、村民了解典型案例,了解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民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丧偶之后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国家对承包土地实行更多优惠政策后,这种损害更加明显。我国的现行法律为了改变婚后妇女土地权利缺失的现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是,没想到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使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弱势更甚。
这个问题凸显在婚姻法律制度的落实方面,但终究是一个土地法律制度的问题,其实践结果应该是两种法律制度的衔接。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村婚后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值得我们深入调查和思考。
一、我市农村妇女结婚后、离婚后、丧偶后的土地承包权益存在的问题
土地承包权益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土地承包权益包括土地承包合同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益、承包经营权继承权益。目前存在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农村妇女因离婚、丧偶、结婚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土地权利丧失或部分丧失。从村委会发包土地或分配土地补偿款方面,总体上违反男女平等政策、侵害婚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并不多;但是从家族方面,对妇女的土地权利却存在不少侵权行为。
(一)离婚妇女:主动或被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益,承包的土地被前夫占有。
在调查中,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后,她的土地承包权怎样实现”的问题,90%的人回答:“离婚就走人,不管承包地的事。”在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妇女或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或外出打工、或从事其它非农产业。
这部分离婚妇女放弃土地承包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奈的被动的放弃,因为要想争得土地承包权需要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另一种是主动放弃,文化程度较高的年轻人,因为自身的谋生能力强,就到城里打工,不计较承包田权益。她们因离婚而成了无地农村妇女,缺少了一般农民应有的土地保障。在近两年取消农业税并有以农业补助款的惠农政策实施后,土地承包权的实际价值提高,这种损失更明显了。
离婚时并不涉及承包田问题的有:一部分妇女结婚前在娘家分了地、在婆家没分地,的,三个市区和郊区比较富裕,一般女儿结婚不出村的。
【案例一】:1983年云南妇女柳小芬带儿子与蠡县某村的史顺利结婚,当年母子二人将户口迁到村里。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村委会把母子二人应分得的3亩承包地和史顺利原承包的土地发包在一起共6亩,史顺利为户主,。1997年他们离婚后,柳小芬带儿子在村里租房居住,史顺利至今耕种6亩承包地,并没有给柳小芬母子任何补偿。1999年村委会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续包土地,与史顺利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做了公证。柳小芬要求村委会从史顺利的责任田里划出部分土地自己耕种,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2008年5月柳小芬母子起诉到法院,村委会证明柳小芬母子有合法承包权,并拿出当时的会议记录和调解方案,但法院以承包合同是经过公证的、村委会的证明低于公证书效力为由,判决驳回起诉。柳小芬母子上诉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原审法院重审,近一年过去了,本案仍在审理中。
农村妇女离婚后离开本村的自然无法耕种承包地,而柳小芬在本村居住也难免随着离婚其土地承包权成了虚名,由前夫侵占。这种案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目前存在很多难点,有的法院以土地纠纷由政府解决为由不立案。即使立了案,案件的审理过程也非常曲折,很难得到及时公正的司法救济。
(二)丧偶妇女:承包地被前夫的家族所侵犯,无法耕种。
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与离婚妇女的情况大同小异。但由于子女年龄、是否改嫁、与丈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结果:①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丈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与公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的,她们丧偶后,再婚的可能性较小,在家族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承包的土地能够继续使用。②年轻时丧偶且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大,原承包地可能被丈夫家的弟兄占有。③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时有纠纷,丧偶后承包的土地甚至原有家庭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案例二】:涞水县某村妇女徐亚南,2004年丈夫杨四亮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家里留下三间房、3.2亩承包田(原来婆家一共承包了7.8亩,分家时分给他们3.2亩)。徐亚南带着儿子在本村改嫁后,小叔子杨三明把房子、3.2亩承包田都占了,理由是既然徐亚南带子改嫁,留下来的土地正好由自己在分地后才娶的妻子和后来生的孩子使用,况且承包合同和宅基证上写的是自己父亲的名字。徐亚南2006年起诉,要求小叔子退出侵占的房屋和承包地。但村委会不支持徐亚南,出具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是原合同 “延包”的证据,证明没有她的份额。法院认为她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起诉。徐亚南上诉后二审法院又发还重申,几经周折,仍未解决。现在徐亚南对法院失去信心,多次到政府上访,涞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正在准备说服帮助其继续走司法程序—-进行申诉。
(三)结婚妇女:土地承包权虽在,但实际权益流失。
1、外嫁妇女土地承包权留给父兄白白耕种。出嫁外地的妇女婚后往住在丈夫的村里,根据“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的”的政策,在娘家原来分的地不可能带走,同时从丈夫村里不能分承包地,看似公平合理,可对于妇女来说,由于距离原因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在娘家耕种承包的土地,只能留给父兄白白耕种。特别是远嫁的妇女可以说是承包权尚存但实际权益流失。有的娘家人给点粮食或钱,有的什么也得不到。
2、改嫁妇女更容易丧失承包土地权益。离婚和改嫁,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受各条件的限制,离婚后财产分割中一般不包括承包土地使用权,而改嫁后户口迁入地已完成土地分配和承包,在“生不增、死不减”和“无地可调”的双重约束下而彻底失去承包土地。由此,使一部分再婚妇女因无土地而陷入贫困。
3、结婚妇女在有“小调整”的村子等待土地资源。“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结婚后的妇女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等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但数量要随“后备土地资源”多少而定。
(四)土地问题的延伸---婚后妇女遭遇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平等待遇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的土地大量被征收,村集体也因此获得了大量征地补偿款,因此,外嫁妇女、离婚妇女和再婚妇女的土地问题逐步转向土地补偿金分配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例如外嫁妇女按“居住论”因其并没有长期居住本村,土地补偿金分配时,不能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嫁到丈夫村里的妇女如果户口还在娘家,按“户籍论”也不能得到村民待遇。
离婚妇女同样遇到这类问题。我市郊区韩村乡鲁岗辛庄村一对双方都是该村户口的夫妻的协议离婚,我们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看到了这样的条款:“因为村里已经没了地,以后村里的任何政策(包括分钱),女方和儿子王某都终身享有” 。本来都是村里的户口,为什么还要这样写?她说:“因为都是分配到户。一旦男方再娶妻生子,村里自然就把这份给了他们。就没了我们的份。” 这条看似夫妻离婚无权涉及的问题,仔细思考却是土地政策与婚姻法之间的碰撞。
二、农村婚后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原因
我国农村婚后妇女土地权益流失较为严重,其原因复杂多样,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机械地理解和执行“三十年不变政策”,看起来公正的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和“小调整”并没有考虑到性别的差异,使农村婚后妇女的土地权利大量流失。
不少农村地区也一直实行的是“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不调整的政策。仅凭农户自身的人口调整,如双女户聘一个女儿、招一个女婿的,老人死亡后新出生的孩子占用其土地份额的。但是,毕竟不是每家都能够多年保持平衡,而结婚、离婚、丧偶又是户口变动的最常见理由。所以,现在出现了某人户口迁走多年或者某人死亡后多年村里还有承包地的情况,同时也出现娶来的媳妇多年无地、孩子成年了还没承包地的现象。
有的地方为了避免以上问题,针对因自然原因的人口增减、因婚嫁等原因带来的人员流动、耕地被征用逐渐减少等,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但是由于关于“小调整”的期限、方法并无明确的政策规定,都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因而也会出现在娘家村土地被收回、没赶上婆家村的土地调整,自然就没有了土地,只能眼巴巴的等待下一次土地调整;而那些嫁到实行“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村里的妇女分不到土地似乎就更理所当然了。
(二)封建传统意识使妇女附属于丈夫和家庭、漠视自身的权利。
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婚姻关系的变化中“心甘情愿”地放弃,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极少有人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在调查中,高碑店市妇联的一位同志给我们介绍了相关情况后,恳切地说:“农村的妇女是离不起婚的,离婚了婚连赖以生存的土地都没了。如果她们想离婚,咱们一定要劝和不劝离,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 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离婚的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严重性。
(三)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土地法与婚姻法不能很好的衔接。
从表面上有些法规强化了对妇女的保护,但实际上并未起到应有作用。例如《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但事实上,即使该条规定被执行仍然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如果某一妇女在承包期内嫁入他乡,其新居住地的发包方可以以此条规定为借口,以该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即能维持原承包地为由,拒绝在新居住地为其分配承包地。这非常不利于远嫁的妇女,因为由于距离原因,这些妇女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在娘家耕种承包的土地,同时又不能在所生活的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从而造成了虽然发包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仍然会出现某些妇女无地可种的局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为农户,而户主经常是男性,导致婚后随丈夫居住的妇女能否享有婆家土地承包的主体资格陷入争议;“三十年不变”与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规定相呼应,不利于妇女获得婆家的土地承包权。
三、采取措施,保护农村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保护农村婚后妇女土地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是妇女解放程度、社会地位的综合反映。只有从法律、政策、观念、风俗习惯等多方面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或改造,才能真正保护结婚后、离婚后、丧偶后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目前形势下,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治观念,各方联手做好农村婚后妇女的土地维权工作。
要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要帮助农村妇女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一旦遇到婚后妇女土地维权工作,单独一个部门难以解决,应当各方联手共同解决。
【案例三】:博野县某妇女赵某和丈夫承包了村里一片果园,离婚后因要求分割果园承包权与前夫协商不成,寻求妇联的支持,妇联支持其起诉,并和村委会多次联系,有了法院的配合力度就大多了。经过各方面的工作,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分得一部分果园。这就是一个联手解决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维权实例。
(二)在农村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的大背景下,进行并规范“小调整”。
“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旨在维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但是不能机械的理解成“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应当隔几年进行一次“小调整”。农村有一条不成文但很通行规则“户口论”: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土地。拥有户籍就拥有一份土地,失去户籍将预示着失去土地承包权。到调整期(一般五年调整一次)新增人口将获得一份耕地,而这些耕地就是从本村那些因种种原因(出嫁、入学、入伍、进城等过程中的“农转非”、户口迁出、死亡)而减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这样就可以减少结婚、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使用权流失问题。
(三)确认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弱化土地的“不可迁移性”。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现行政策已表明农民土地使用权已由单纯的耕作权逐步演化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处置权相统一的物权。所以,把这种物权细化到家庭成员,就可以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有偿转让或建立内部合作关系,同时也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通过市场流通,弱化土地“不可迁移性”,使土地承包权得到动态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权本身是有价格的,谁使用谁付费。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再受结婚、离婚、丧偶的家庭变化的影响,不再受居住地流动的局限,从而能够得到较好地实现。
(四)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实行夫妻双名制。
现在农户土地承包合同上只记户主的姓名,而户主大多数以家庭丈夫为代表。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没有女主人的姓名,不利于实现土地承包权利上的男女平等,离婚时就会遇到不承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情况。土地承包合同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可以保证广大农村妇女发生离婚时或者发生土地纠纷时夫妻有平等主张自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土地是农民更是农村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决定着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和政治权。农村妇女是农村的“半边天”,“半边天”失去“半边地”的现实情况,使她们成为社会大家庭中极为脆弱的群体。我们应做更加深入的调研,根据现实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探索相应的对策,让各级立法机关制定政策时考虑得更全面,完善对这类弱势群体保护的法规和措施,更好地保护农村婚后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本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参考资料:
1、王功慧主编《土地法焦点难点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
2、张柳青主编《物权法审判实务疑难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
3、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热点文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4、《关于保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调研》中国妇女网
5、《浅淡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泰州妇女网
6、朱红玲 《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7、党国英:《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8、施晓琳:《家庭承包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法制问题研究》
9、王玉秀:《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
10、彭云:《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11、顾秀莲:《面向新世纪、全面推动妇女工作的新发展》
1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13、杨蓉芳《对40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保定市委党校调研课题 《关于农村婚后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调查》
课题负责人:郝欣丽
课题组成员:朱颖新 王宏 夏玉芬
执笔人:郝欣丽
完成时间:2009年12月
发表在《保定视界》2009年第四期